(2016)浙0302执9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戴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944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戴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2刑初8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戴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戴瑜(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7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任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