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邢丙太与邢连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丙太,邢连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邢丙太,男,1951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邢连宝,男,1963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丙太与被执行人邢连宝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177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邢连宝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44550.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4元、执行费568.26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