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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4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湖北孝电德力西电子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孝电德力西电子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4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孝电德力西电子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孝电德力西电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财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