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2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3民初715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程仁辉,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颜学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