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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帅、滕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帅,滕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750号申请人:韩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滕晓军,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申请人韩帅与被执行人滕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7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滕晓军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滕晓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9.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