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帅、滕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帅,滕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750号申请人:韩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滕晓军,男,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申请人韩帅与被执行人滕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7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滕晓军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滕晓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9.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