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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卢世雄与何小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雄,何小琴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2民初2548号原告:卢世雄,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生产街**号附*号。被告:何小琴,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万寿镇桂林村**组**号。原告卢世雄与被告何小琴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世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小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世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孩子卢泽阳和卢泽宇由原告负责抚育,被告每月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子卢泽阳和次子卢泽宇。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7月8日在富顺县赵化镇政府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长子卢泽阳随被告一起生活,次子卢泽宇随原告一起生活。离婚后,被告把长子卢泽阳放在原告父母处,说好的每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孩子卢泽阳和卢泽宇现在赵化镇生产街54号生活,由原告负责照顾。被告何小琴书面答辩称,1.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原、被告离婚;2.长子卢泽阳由被告抚养,次子卢泽宇由原告负责抚养;3.由于原告拒绝被告探望孩子,被告才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由于被告生育两个孩子时都是剥腹生育的,对被告的身体伤害和影响很大,被告今后再生育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孩子对被告很重要。如果不让被告抚养孩子,对被告来说很残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12日生育长子卢泽阳,2012年9月29日生育次子卢泽宇。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7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协议:长子卢泽阳随被告一起生活,次子卢泽宇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在赵化镇生产街54号生活,由原告负责照顾,被告没有足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离婚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离婚协议复印件、富顺县赵化镇花园口社区证明原件、富顺县赵化镇中心小学校证明原件。上述证据均已开庭质证,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长子卢泽阳由被告抚养,但此后,卢泽阳的日常生活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被告未尽到对卢泽阳的抚养、教育义务。卢泽阳和卢泽宇现在与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因此本院对原告请求抚养两个孩子的主张予以支持。作为孩子的父母,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应适当的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综合两个孩子现在为城镇居民户籍和生活需要,本院认为以给付每个孩子每月750元生活费为宜,孩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孩子卢泽阳随原告卢世雄生活,被告何小琴自2016年11月起至孩子卢泽阳18周岁时止,每月月底前给付孩子卢泽阳的生活费750元,孩子卢泽阳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二、孩子卢泽宇随原告卢世雄生活,被告何小琴自2016年11月起至孩子卢泽宇18周岁时止,每月月底前给付孩子卢泽宇的生活费750元,孩子卢泽宇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卢世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