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海岗与临朐县赛新门窗厂、张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岗,临朐县赛新门窗厂,张光华,付少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543号原告:王海岗。委托代理人:刘忠芳,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朐县赛新门窗厂。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法定代表人:张光华,厂长。被告:张光华。被告付少友。委托代理人:张光华,系付少友之妻。原告王海岗与被告临朐县赛新门窗厂、张光华、付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岗张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0元,减半收取5630元,保全费42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