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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海岗与临朐县赛新门窗厂、张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岗,临朐县赛新门窗厂,张光华,付少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543号原告:王海岗。委托代理人:刘忠芳,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朐县赛新门窗厂。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法定代表人:张光华,厂长。被告:张光华。被告付少友。委托代理人:张光华,系付少友之妻。原告王海岗与被告临朐县赛新门窗厂、张光华、付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岗张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0元,减半收取5630元,保全费42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