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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范秀英、胡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秀英,胡其华,范秀英,胡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881号申请执行人:范秀英,女,193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其华,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4881号范秀英与胡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秀英与被执行人胡其华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范秀英尚有借款本金25000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8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