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三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三千,王美珍,肖文彬,康招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150号申请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富川路205号。被申请人:黄三千,男,1968年3月31日生,吉安县人,住吉安市青原区。被申请人:王美珍,女,1975年10月21日生,吉安县人,住吉安市吉安县。被申请人:肖文彬,男,汉族,1946年8月27日生,吉安县人,住吉安市吉安县。被申请人:康招云,女,汉族,1950年2月7日生,吉安县人,住吉安市吉安县。本院在审理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三千、王美珍、肖文彬、康招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美珍位于吉安县融城小区26栋1单元401室的房屋进行预查封。本院认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王美珍位于吉安县融城小区26栋1单元401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星基审 判 员 金 璐代理审判员 刘 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