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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廖嫦娥与刘峰、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嫦娥,刘峰,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1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廖嫦娥,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峰,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嫦娥与被执行人刘峰、深圳鼎金博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2016)闽0121执保3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执行人刘峰在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鲲鹏一号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普通证券帐户08×××53名下子账户80×××07(户名为刘峰1号)中的资金人民币18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峰在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鲲鹏一号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普通证券帐户08×××53名下子账户80×××07(户名为刘峰1号)中的资金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贤杰执行员  郑振华执行员  陈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经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