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5执701号

林尧功与林报清、李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尧功,林报清,李爱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林尧功,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林报清,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龙岩市连城县。被执行人李爱华,女,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龙岩市连城县。本院在执行林尧功与林报清、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