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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石振海海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南仓村民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振海海,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南仓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1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振海海,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南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南仓村。法定代表人:赵凤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石振海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南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仓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振海申请再审称:(一)南仓村委会擅自改变设计增加楼层,既没有和石振海协商,亦没有出示变更原设��的法定理由和相关政府批件。石振海要求一审法院查明本案标的物还迁房变更设计后是否为合法建筑,一审法院以合同未约定为由不予审查进而驳回石振海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认定,是错误的。(二)石振海履行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将合法私产房屋交给南仓村委会,有权要求南仓村委会合法合规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石振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石振海与南仓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石振海作为被拆迁人将原南仓村平房交付南仓村委会后,有权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得到安置住房。现房屋已经具备交房条件,南仓村委会已通知石振海选房,石振海可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迁面积最接近的房型中自行选择一套。对于石振海提出因实际房型与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北辰区城中村居民点规划单体房型设计图不一致,而要求南仓村委会出示建房的相关审批、规划手续的主张,因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没有相关约定,且根据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市国土局、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和物价等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有关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居公司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南仓村委会并无出具相关文件的资质。两审法院据此驳回石振海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石振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振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彤代理审判员  孙超代理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