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玉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阿阿缟纺织有限公司,徐莲英,翟士连,翟涛,闫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阿县曙光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被执行人:山东东阿阿缟纺织有限公司,住东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翟涛。被执行人:徐莲英,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曙光街202号2号楼4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翟士连,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曙光街202号2号楼4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翟涛,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姜楼镇南杨村17号。被执行人:闫玉清,女,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曙光街202号2号楼4单元201室。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阿县中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112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12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书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