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陈忠与尚恒智、张梅、尚磊、尚栋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尚恒智,张梅,尚磊,尚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男,1939年6月2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尚恒智,男,1940年4月2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梅,女,成年,汉族,居民。系尚恒智之妻。委托代理人尚栋,男,成年,汉族,下岗职工。系张梅次子。被执行人尚磊,男,成年,居。系尚恒智长子。委托代理人尚栋,男,成年,汉族,下岗职工。系尚磊胞子。被执行人尚栋,男,成年,汉族,下岗职工。系尚恒智次子。申请执行人陈忠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尚恒智借款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8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990元、执行费2770元.执行中,尚恒智于2015年10月9日病故,本院作出(2011)户法执字第005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张梅、尚磊、尚栋为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7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其余案件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