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三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三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鹏,该公司法律合规处干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三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曲阳桥乡韩家楼村南。法定代表人:郭卫东,董事长。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镇裕盛山庄。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3民初14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