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特9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中信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韩光聚,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涛,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飞,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赵亚猛,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陈叶子,女,1992年5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申请人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受理,2016年10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35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培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