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紫洪与凃郑平、郑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紫洪,凃郑平,郑长福,福清聚鑫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28号原告:高紫洪,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轶力,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凃郑平,女,汉族,1961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长福,男,汉族,1953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清聚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诚丰世纪园7号楼204单元。法定代表人:韩孝钦。原告高紫洪与被告凃郑平、郑长福、福清聚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高紫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紫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紫洪撤回对福清聚鑫源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刘 坚审判员 严昌辉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