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XX与任甲魁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任甲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农民,住凤翔县南指挥镇。被执行人任甲魁,男,汉族,住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执行张XX与任甲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甲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XX亦未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XX发现被执行人任甲魁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04民初1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