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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终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明平木因与被上诉人羊少群、遵义县虾子镇清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虾子清坪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平木,羊少群,遵义县虾子镇清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民终3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平木,又名明平模,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虾子镇清坪村新田组。委托代理人张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丽,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羊少群,曾用名杨少群,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虾子镇清坪村新田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县虾子镇清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县虾子镇清坪村。法定代表人杨秀烈,主任。上诉人明平木因与被上诉人羊少群、遵义县虾子镇清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虾子清坪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平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清坪村新田组石格田的征地补偿款项归明平木所有。事实和理由:一、明平木与羊少群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转移变更土地承包权。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第四条仅约定位于新田组石格土地由羊少群耕种,并非转让土地承包权。一审以及清平村委会将耕种等同于土地承包权是错误的。二、清坪村委会在1998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将石格田发包给羊少群违法。羊少群在1980年土地下户时在其原来的村委会虾子镇红花村已经有了承包地。清坪村委会再将一个人的土地承包给羊少群违背法律规定。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羊少群的户籍并未迁移到清坪村(羊少群的户籍2010年迁入清坪村新田组),三、本案案由应为承包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审确定的案由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二审期间羊少群、清坪村委会均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明平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清坪村委会与羊少群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效,该承包地已被征占,该土地赔偿款应归明平木所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1年1月,虾子镇红花村(现为虾子社区)小岩组村民羊少群与虾子镇清坪村大山组(现为新田组)村民明平木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明沙沙,一子明韦。明平木与羊少群因感情不合,双方于1996年2月9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为“离婚后杨少群耕种该村民组划分给明平模的自留地、责任地一份,田地名新田坝九分共两丘,土地名高抵后头三分一块。一切国家任务按本组规定划出由杨少群完成”。1996年3月20日,羊少群将离婚时从明平木处划分的田、土转包给了清坪村大山组的杨昌伟耕管,转包期限三年,双方签订了土地转包书。1996年12月17日,虾子清坪村委会对明平木与羊少群离婚协议中对土地的耕管划分予以同意认可。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虾子清坪村委会将石格田0.9亩发包给了羊少群。2000年7月22日,羊少群将明平木划分给自己的以上责任地、自留地转包给了杨胜强耕管,合同约定若羊少群回来要耕种就予以归还等内容。另查明,从明平木处划分以上土地给羊少群后,羊少群履行了清坪村的相关税费以及领取了相应的粮补等。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清坪村委会将石格田0.9亩填写在羊少群的土地承包证上,而未填写在明平木名下。2010年3月11日,羊少群正式迁入虾子镇清坪村新田组。2014年羊少群户名下的石格田0.9亩被全部征占。明平木诉称的石圪坳又名新田坝系羊少群名下的石格田。一审法院认为,明平木与羊少群离婚协议中对土地耕管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得到虾子清坪村委会同意认可。明平木诉称是羊少群暴力威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信。离婚协议中对土地耕管的约定是明平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转让行为,明平木丧失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羊少群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虾子清坪村委会根据明平木与羊少群对土地耕管的约定及羊少群委托他人耕管的事实,再加上羊少群履行相关税费,将争议地石格田发包给了羊少群,实质是对明平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的进一步确认,该发包合法有效。并且羊少群2010年3月11日正式迁入虾子镇清坪村新田组,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石格田被征占,被征占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应归羊少群享有。羊少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综上,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为此,判决:驳回明平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明平木承担。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明平木与羊少群离婚协议中对土地耕管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是明平木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明平木因转让其土地而丧失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清坪村委会根据明平木与羊少群对土地耕管的约定,以及羊少群耕管及履行相关税费的事实,将争议地石格田发包给了羊少群,羊少群于2010年3月11日正式迁入虾子镇清坪村新田组,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坪村委会的发包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该发包合法有效。羊少群基于合法的转让行为、发包行为而取得土地承包。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土地收益部分。一审确定案由正确,明平木上诉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明平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康 龙代理审判员  张钉铭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永翠第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