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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孔玮与西宁市人民政府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西宁市人民政府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24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500815-2,)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南关街4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容,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庆,西宁市城中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玮与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余25元退还原告孔玮。审 判 长  李静萍审 判 员  陈志秀人民陪审员  李兆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