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孔玮与西宁市人民政府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西宁市人民政府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24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500815-2,)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南关街4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容,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庆,西宁市城中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玮与被告西宁市人民政府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余25元退还原告孔玮。审 判 长 李静萍审 判 员 陈志秀人民陪审员 李兆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