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15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诉被告深圳市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福华分店、深圳市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深圳市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福华分店,深圳市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009号原告:向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深圳市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福华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郑某。被告:深圳市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原告向某诉被告深圳市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福华分店、深圳市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福华分店、深圳市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5元,由原告向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淑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