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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程祥鹏诉被告郝东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祥鹏,郝东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216号原告:程祥鹏,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郝东锋,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祥鹏诉被告郝东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祥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祥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东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祥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祥鹏负担。审判员  徐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