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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5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淑芳与青岛西海鑫林商贸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芳,青岛西海鑫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芳,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西海鑫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相美英。申请执行人王淑芳与被执行人青岛西海鑫林商贸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经劳人仲案字[2014]第19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1402.3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26日,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元;2016年9月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元、转缴执行费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经劳人仲案字[2014]第191号仲裁裁决书规定的被执行人青岛西海鑫林商贸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到期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