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谢文莉与郑海英、北京中古天元投资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莉,郑海英,北京中古天元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谢文莉,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郑海英,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中古天元投资管理中心.负责人郑海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入伙费210000元,违约金20000及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80元、执行费63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谢文莉同意北京中古天元投资管理中心,郑海英,延期至本协议约定还款日期还款,乙方将于2016年10月20日归还��文莉女士十万元整(已给付),剩余款项将于2016年11月20日前全部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