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胡静与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静,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胡静。被执行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静与��执行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静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29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胡静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和记万佳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胡静支付8500元,申请人胡静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人胡静现已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静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胡静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6)陕0113执260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