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西思与张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思,张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767号原告:刘西思,男,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燕,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柴涛,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5。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思诉被告张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西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西思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