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行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上饶市三江成品油运输有限公司、上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饶市三江成品油运输有限公司,上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赣11行终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饶市三江成品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玉路36号。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贤良,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祝红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宁立成,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姚俊,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上饶市三江成品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与上诉人上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上饶市运管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贤良、上诉人上饶市运管局的负责人程旺少本、上诉人上饶市运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宁立成、姚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2月26日,上饶市运管局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005号)对三江公司经营条件进行复查后,向三江公司发送饶运货改[2014]005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条件限期整改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中告知三江公司整改内容的第3项为:21辆小车大罐本质超载车辆(具体车号附后),整改截止时间:2015年5月30日。并告知三江公司,“请按要求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辖区运管所和市运管局,以备考核。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1号)第66条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其后,三江公司按通知书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整改,但该通知书中所列的21辆常压罐体车辆中仍有12辆的最大装载时的总质量超过其核定载质量。2015年7月份,三江公司向上饶市运管局提交了其所有危货车辆的年审资料复核表及所需资料,申请上饶市运管局对其所有危货车辆(即21辆常压罐体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年审复核,但上饶市运管局以三江公司其中12辆的最大装载时的总质量超过其核定载质量,构成本质超标为由,未予年审复核。2015年9月8日,上饶市运管局作出决定,对包括三江公司所有的相应12辆在内的104台常压罐体危货车辆“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公告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并于当日将公告登载于其政务公开官方网站上,但该公告中未列明其作出注销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也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或诉讼权利。另,上饶市运管局于作出注销决定同日,向其所属各县市区运管所下发《关于加强对注销危货车辆监督检查的通知》。2015年9月16日,三江公司从上饶市运管局处获知该通知,发现自己所有的12辆车辆被注销相应《道路运输证》,即于2015年9月21日向上饶市运管局书面提出异议,2015年9月22日又向上饶市运管局提交要求恢复相应《道路运输证》的书面申请。其后,上饶市运管局基于三江公司只为中石化上饶分公司运输石油的特殊情况,请求市政府出面协调并由中石化承诺从控制车辆装载源头避免本质超载问题后,拟恢复三江公司已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但未实现。故三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认为,上饶市运管局对三江公司相应《道路运输证》年审复核及作出注销决定的行为属行政许可行为,上饶市运管局在收到三江公司相应《道路运输证》年审复核申请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行政程序违法。上饶市运管局作出注销原告12辆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的决定,仅注明“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未依法列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应依法视为无法律依据,且作出注销决定时,未依法制作决定书,未依法及时通知三江公司,亦未依法告知其复议或诉讼权利,行政程序违法。但三江公司所有的本案所涉12辆车辆确实存在最大装载时的总质量超过其核定载质量的情形,该情形对公共安全足以构成较大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上饶市运管局于2015年9月8日注销原告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决定不宜撤销,故对三江公司提出的撤销上饶市运管局2015年9月8日作出的《关于加强对注销危货车辆监督检查的通知》中对三江公司十二台车辆注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上饶市运管局3个工作日内履行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上饶市运管局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故对其提出要求上饶市运管局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确认上饶市运管局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注销原告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决定违法。宣判后,三江公司及上饶市运管局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三江公司上诉称:1、原审判决没有全面认定上饶市运管局行政违法的事实;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撤销上饶市运管局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注销原告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决定。上饶市运管局上诉称:1、上饶市运管局作出注销三江公司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所依据的规章与上位法不冲突;2、上饶市运管局作出注销三江公司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许可,且程序正当,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裁判。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且对原审提交的证据无新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二审查明,2015年10月16日下午,上饶市政府组织召开了三江公司12台罐式危货车辆《道路运输证》相关事项协调会并作出决定:一是由中石化上饶分公司负责监管三江公司车辆成品油的实际转载量,即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装载质量并预留3%-10%膨胀容量严格实行限额配油,并向市安监局、市运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报备该12台罐式危货车辆的限额配油量清单。二是三江公司凭已报备的限额配油量清单向市运管局重新申请办理12台罐车的《道路运输证》。本院二审期间围绕具体落实该会议决定曾多次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本案上饶市运管局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关于注销不合格常压罐体危货车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实际应为注销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三江公司并不具有上述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应适用第(四)项的规定,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而本案三江公司所属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在被公告注销前并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不具备注销的情形。2015年9月9月8日,上饶市运管局又作出了《关于加强对已注销危货车辆监督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向上饶各县(市、区)、三清山管理委员会公路运输管理所及三江公司下发该《通知》,该《通知》已经作为辖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三江公司所属12辆车辆上路进行执法检查的依据。上饶市运管局虽没有作出书面的撤销三江公司所属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决定书,但从《公告》、《通知》的内容来看,三江公司所属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已被上饶市运管局实际撤销,且《通知》送达了三江公司,上饶市运管局已就三江公司所属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作出了撤销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三江公司就《公告》、《通知》中上饶市运管局对三江公司所属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作出的撤销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在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程序的情况下,行政行为应当按照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不得违背程序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听取其陈述、申辩,保障相对人的知晓权和参与权。上饶市运管局以《公告》、《通知》的方式对三江公司所属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作出撤销决定时并未列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告知相对人复议或诉讼权利,亦未制作书面的决定书,属于行政程序严重违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且无证据证明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原审以此为由确认违法而未予以撤销不当。就三江公司提出要求上饶市运管局3个工作日内履行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的法定职责及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以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其所受的损失为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江公司要求上饶市运管局3个工作日内履行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另一法律关系,该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审在判决主文中对三江公司提出的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未予以判定错误。综上,上饶市运管局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注销原告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三江公司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要求上饶市运管局3个工作日内履行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的法定职责及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上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撤销上饶市三江成品油运输有限公司12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决定;三、驳回上饶市三江成品油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有生代理审判员 於 洛代理审判员 孙 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耀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