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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6064民初9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帅健耀与佛山市鼎泰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健耀,佛山市鼎泰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6064民初9302号原告:帅健耀,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宾,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鼎泰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一座19141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6035442U。法定代表人:张有名。原告帅健耀与被告佛山市鼎泰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帅健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帅健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健耀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帅健耀负担。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