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0382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02刘林青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青,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382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刘林青,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亮,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刘林青与被执行人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另案查封。查询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郭伟众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