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明闯申请执行黎俊锋、黎名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闯,黎名珊,黎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闯,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黎名珊,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黎俊锋,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明闯申请执行黎俊锋、黎名珊民间借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支付李明闯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200元,执行费等7400元。经本院核实,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明闯申请执行黎俊锋、黎名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兴伟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闻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