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周桐林与黄迪光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桐林,黄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周桐林,男,汉族,1953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迪光,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桐林与被执行人黄迪光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桐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桐林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勇审 判 员 文 辉代理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