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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2972号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天山水榭花都1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腾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龚韬,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真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