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天文贩卖、制造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天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刑更665号罪犯李天文,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临中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天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于2007年12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权限改为七年。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2013)、(2014)、(2015)昆刑执字第8268、2618、8931、9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临狱减字第741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天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天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宇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