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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孟海飞与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海飞,马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孟海飞被执行人马小龙申请执行人孟海飞与被执行人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海飞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海飞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