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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民终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石林先、谢汉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林先,谢汉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2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林先,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汉光,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上诉人石林先因与被上诉人谢汉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林先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林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庭后另行协商解决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林先撤回上诉。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石林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伟诚审 判 员  赖广鑫代理审判员  刘永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如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