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1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宝锁与沧县双龙橡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锁,沧县双龙橡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433号原告:刘宝锁,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沧县双龙橡塑厂。法定代表人:王文秀,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21600022913。原告刘宝锁与被告沧县双龙橡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刘宝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沧县双龙橡塑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锁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宝锁负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