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辖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天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天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天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年置业有限公司,梁军,王国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辖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天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刘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春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吴连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斗,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媛媛,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1360号。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大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东城砚池居横街一区9幢2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王国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梁军。原审被告:王国辰。上诉人江苏天天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天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年置业有限公司、梁军、王国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0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天天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天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名保证人的住所地或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或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或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审被告天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年置业有限公司、梁军、王国辰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一、关于被告住所地,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江苏天天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刘集镇,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尽管其他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但不影响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认定。二、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依旧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无论依照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庚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爱萍书 记 员 朱文蕙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