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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凯翔刚玉厂与屈双旺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翔刚玉厂,屈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凯翔刚玉厂。法定代表人令狐克社。被执行人屈双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凯翔刚玉厂与被执行人屈双旺责令退赔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