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清河路西段。法定代理人:崔正合,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理人:刘东朴,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齐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居委建筑物及办公院落一处(办公屋北平房10间、西平房14间,东西宽50米,南北长70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