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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徐振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徐振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7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被告徐振昌,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徐振昌、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对被告徐振昌、即墨市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9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