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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徐多与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多,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329号原告:徐多,女,1990年1月1日出生。被告: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林,经理。原告徐多诉被告平顶山盛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徐多承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左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