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0426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毛锦德、王由云等与德安县林泉乡林泉村九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锦德,王由云,德安县林泉乡林泉村九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4**民初193号原告:毛锦德,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工程监理,住德安县,现住德安县。原告:王由云,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务农,住德安县。被告:德安县林泉乡林泉村九组。组长:晏运荣,男,1949年5月16日生,务农,住德安县林泉乡林泉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毛锦德、王由云诉被告江西省德安县林泉乡林泉村九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毛锦德、王由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锦德、王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茂雄人民陪审员 周木应人民陪审员 戴建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图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