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孟银凤与罗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银凤,罗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孟银凤,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户籍所在地:通山县黄山铺镇源头村五组06号。住通山县通羊镇兴业街4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61015614X。被执行人罗文权,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富民小区(心怡财富广场)一号楼1单元1408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00903105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银凤与被执行人罗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孟银凤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方显章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