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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候桃与冯维兵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候桃,冯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刘候桃,男被执行人冯维兵,男申请人刘候桃与冯维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冯维兵于2015年9月25日之前清偿原告刘候桃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冯维兵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255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