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志中与张结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中,张结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1200号原告:王志中,男,195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大进,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结根,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彭泽县。原告王志中与被告张结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华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大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结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至2014年,被告因承包彭泽县龙城镇十一号大道路面维修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现金8万元,并于2014年8月27日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王志中向法庭提交证据: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2016年3月28日保证在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3万元,未兑现。被告张结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张结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张结根因承包彭泽县龙城镇十一号大道路面维修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现金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此款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8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该8万元借款于2015年元月前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3月28日,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于2016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逾期亦未能兑现,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证明双方间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结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自己的诉讼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结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志中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华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