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恢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海亮与孔庆朋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亮,孔庆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4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亮,居民。被执行人孔庆朋,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海亮与孔庆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