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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治琴、程良园与被告程子富、XXX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治琴,程良园,程子富,X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81号原告罗治琴,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旬阳县赵湾镇。原告程良园,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住旬阳县赵湾镇。被告程子富,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旬阳县赵湾镇。被告XXX,男,1955年3月1日出生,住旬阳县赵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治琴、程良园与被告程子富、X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罗治琴、程良园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治琴、程良园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治琴、程良园撤诉。案件受理费620.00元,由原告罗治琴、程良园承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骆云桥审 判 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杨俊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