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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世乐与安徽大别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乐,安徽大别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4民初1805号原告:黄世乐,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大别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7430781598(1-1)。法定代表人:王永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世乐与被告安徽大别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别山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世乐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岳、被告大别山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扬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世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大别山科技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95184.4元和逾期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期间,大别山科技公司与黄世乐口头约定,由黄世乐供应茶饼、茶籽、菜饼、菜籽,货到付款。后黄世乐依约向大别山科技公司供货,黄世乐多次催款未果,直到2016年1月30日由大别山科技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货款695181.4元。另外,大别山科技公司还有欠黄世乐的挂账货款100003元,未出具条据。大别山科技公司承认黄世乐主张的货款695181.4元,但辩称未出具欠条的100003元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黄世乐主张挂账货款100003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黄世乐诉请挂账货款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大别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世乐货款695181.4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世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2元,减半收取计5876元,原告黄世乐负担876元,被告安徽大别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