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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郑艳梅与李云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梅,李云鹏,朱珈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497号申请人:郑艳梅,女,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李云鹏,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朱珈瑞,女,198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两被申请人夫妻共有(所有权人登记为李云鹏)房屋的房籍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云鹏,坐落于桦甸市新华街兰亭雅苑5号楼3单元6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房权证桦字第FQ000044**,建筑面积77.00平方米)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   秀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   先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