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刑初689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晶,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长兴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晶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蔡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晶在长兴岛万融广场二楼“梦雅”服装店内盗窃店主徐某一个装有4590元人民币、8张银行卡、2个身份证的米黄色仿GUCCL钱包后,因徐某知道是李晶实施的盗窃行为后,被告人李晶让朋友卢某1和王某1将该钱包以及钱包内4590元人民币、8张银行卡、2个身份证全部归还给被害人徐某。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米黄色仿GUCCL钱包价格为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晶在长兴岛万融广场二楼“梦雅”服装店内盗窃店主徐某一个装有4590元人民币、8张银行卡、2个身份证的米黄色钱包后,因徐某知道是李晶实施的盗窃行为,被告人李晶遂让朋友卢某1和王某1被盗赃款、赃物全部归还给被害人徐红杰。经鉴定,被盗钱包价格为人民币30元。综上,被告人李晶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620元。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卢某1、王某1、贾某1证言,被害人徐红杰陈述,被告人李晶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随案移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晶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琳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